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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1.憲法本文通過: 35.12.25 國民大會通過
2.憲法本文公布: 36.1.1 國民政府公布
3.憲法本文施行: 36.12.25施行
4.國家賠償法施行:70.7.1
5.增修條文第7次修正: 94.6.10
6.實施總統、副總統選舉:自民國85年第九任
7.基本教育延長為9年:始於民國57年
產生方式
1.人民直選: 正副總統(85年第9任起)、立法委員
2.總統任命: 行政院院長
3.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:大法官、考試委員、監察委員、審計長、副總統缺位補選
4.行政院院長提名,提請總統任命:行政院副院長、部會首長、政務委員、省主席、省委員、省諮議會議員
任期
1.正副總統: 4年,連選得連任1次
2.副總統缺位: 總統3個月內提名,立法院補選,繼任至原任期滿
3.補選之正副總統: 繼任至原任期滿
4.省諮議員:3年,無給職
5.立法委員: 4年,連選得連任 ( 解散重選,任期重新起算)
6.大法官: 8年,不分屆次,個別計算,不得連任(每四年更換一半)
7.考試委員: 6年
8.監察院長、副院長及監察委員: 6年
年齡
1.正副總統: 40歲
2.監察院長、副院長、監察委員:35歲(監察院組織法)
3.直轄市長: 30歲
4.縣市長: 30歲
5.鄉鎮市長: 26歲
6.村里長: 23歲
7.立法委員、議員、代表: 23歲
8.被選舉權: 23歲
9.選舉權: 20歲
10.(憲法規定)受基本教育:6-12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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